屠宰作業準則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13條
家畜屠宰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繫留家畜之體表附著髒污或排泄物者應予洗淨。

二、不良於行之家畜應與其他正常家畜區隔,禁止拖曳尚有意識之疑病畜 、殘障家畜及因其他理由無法移動之家畜,應使用手推車等適當之輔 助運送設備。

三、使用穿刺式擊昏器,造成皮毛及骨頭碎屑侵入腦或組織者,應將該部 分腦或組織廢棄。

四、屠體於頭部切除及剖腹前,應澈底清除塵土、毛或其他污物等,並應 防止噴濺到其他屠體。

五、家畜頭部於分切作業時,應避免受上消化道、呼吸道之內容物之污染 ;切除頭部後,應儘速移開。

六、剖腹時應避免消化道內容物污染屠體。

七、屠宰作業中,使用之刀、鋸應經常清洗、消毒。

八、屠體剖半前,應先行清除背部中線附近之所有污染物。

九、屠體剖半時應防止屠體與地面、牆面、踏腳台或工作鞋等碰觸。

十、屠體於屠後檢查前,體表應有明顯之個體數字編號刺青。

十一、屠後檢查應確實切除傷口、膿包或病變組織後始可執行屠體之清洗 。

十二、屠後檢查時,於檢出疑病畜之屠體或內臟後,檢查台應以攝氏八十 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及清洗。

十三、處理消化道時,應先將消化道內容物清除及沖淨之,並應避免污染 其它臟器。

十四、內臟檢查用盛盤,應定時以清水清洗及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 毒。

十五、屠體內臟處理之台面,應經常清洗,如有消化道內容物、皮毛及糞 便等污物時,應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

十六、應防止供食用之屠體內臟接觸地面或牆面等。

十七、剝皮及其相關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剝皮時從皮之內側往外側切開。 (二)已剝皮之屠體應避免受到外皮之污染。 (三)用剝皮台者,剝皮台應保持清潔。屠體自剝皮台移離後,不得與 地面或其他物體碰觸。 (四)每頭屠體剝皮處理後,地面及剝皮設備須保持清潔。 (五)剝下之皮毛應儘速移出屠宰室,避免污染屠體與內臟。

十八、乳房割取之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防止乳房內容物外漏。 (二)已剝皮之屠體遭受乳房內容物污染時,污染部分應予切除。 (三)作業人員遭受乳房內容物污染時,應立即以清潔劑清洗。 (四)受到乳房內容物污染之刀具,應立即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 清洗消毒。

十九、牛之頭部切除後,應立即將食道結紮,並將食道由胸腔至橫膈膜處 剝離,使其與氣管、肺臟分離。

二十、牛、羊切開腹腔前,前足、後足及胸腔中線附近任何可能存在之污 染物均須切除。

二十一、處理牛之肛門周圍時,應先將靠近肛門之直腸結紮,以免消化道 內容物外漏而污染屠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