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作業準則  ( 103 年 03 月 05 日)
第12條
家畜禽屠宰之一般作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繫留場之家畜禽排泄物應洗淨或適當處理。

二、繫留欄及走道應保持清潔,減少任何可能造成動物疼痛或傷害之突出 或尖銳物品及其他不必要之障礙,並應裝設運輸走道及趕畜斜坡專用 地板,以供家畜自然站立;走道設計應避免尖角,或與動物行進方向 相反、干擾其前進行為之設施,並應避免過度擁擠,以利驅趕動物; 在繫留欄中,應提供動物飲水。需在繫留欄過夜之動物,應有充足之 空間以供動物躺下。

三、家畜屠宰前應儘量避免使用電擊棒驅趕,使用交流電之電擊棒應將電 壓減低至五十伏特以下;對家畜禽屠宰前不得使用鋒利、尖銳或其它 經檢查認定為可能造成動物受傷或不必要痛苦之器物來驅趕,以減低 對動物之擾動與不安。

四、昏厥設備之周邊區域應保持潔淨。

五、家畜禽及其屠體不得灌水。

六、家畜禽尚未經人道方式昏厥前,不得綑綁、拋投、丟擲、切割及放血 ;放血及放血後之屠宰作業應離地施行。

七、家畜禽放血用刀具,應保持鋒利。

八、家畜禽血液回收時,應以不浸透性材質之專用容器裝填,並適時移出 及清理;家畜禽血液之回收過程受外物污染或混入不適合供食用之家 畜禽血液時,其回收血液不得供人食用。

九、家畜禽應於放血作業完成後,始得進行燙毛作業。

十、燙毛槽內之熱水溫度應恒定,並經常監控水溫。

十一、採用脫毛劑脫毛者其脫毛劑應符合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

十二、家畜禽於剖腹或切下頭部後,開始施行屠宰衛生檢查前,屠體不得 沖洗。

十三、屠宰作業線上之家畜禽屠體及內臟,應有適當之區隔,或有妥善之 置放設備設計,以避免內臟與屠體間之交叉污染。

十四、遭污染之設備應先清洗後再以攝氏八十三度以上熱水消毒之。

十五、屠宰過程,每處理一頭(隻)疑病畜禽、稽留屠體、病變組織之刀 具及鋸子等工具應立即清洗,並用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熱水消毒。

十六、盛裝可食用之屠體、內臟雜碎之容器或器具應保持清潔,使用後應 清洗並消毒。

十七、屠宰場之屠宰作業分區須區隔清楚,並確實遵守由污染區至清潔區 之作業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