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使用準則  ( 106 年 10 月 16 日)
第7條
動物用藥品之停藥期,係指藥品於最後一次使用後,使用之動物及其產品 不得上市供人食用所需之期間。

前項停藥期應按實足日數計算。二種以上之動物用藥品合併投予動物時, 其停藥期以其中最長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