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設置標準  附則 ( 88 年 11 月 19 日)
第12條
畜牧法施行前經主管機關核准或指定之屠宰處所應於本標準發布日起二年 內完成改善。

第13條
屠宰家畜、家禽供輸出之屠宰場,其標準從輸入國規定。

第1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