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設置標準  總則 ( 88 年 11 月 19 日)
第6條
屠宰場屠後檢查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於屠宰室之適當地點,設置屠後檢查站,其長度以每名檢查人員一 五○公分以上,其寬度及高度以足供檢查人員順利執行工作為度。

二、受檢查屠體及內臟表面之照明光度應達五○○米燭光以上且光源應不 影響色澤。

三、電動屠體吊掛輸送設備及電動內臟輸送設備應同步運行,以供檢查人 員檢查屠體及其對應內臟。檢查站附近應設有控制裝置,以便屠宰衛 生檢查獸醫師於必要時,同時停止屠體吊掛輸送設備及電動內臟輸送 設備之運行。未採用電動屠體吊掛輸送設備及內臟輸送設備之低速作 業家畜屠宰場,其內臟檢查得於專用之不銹鋼內臟車上為之,每輛內 臟車限盛一頭家畜內臟。

四、應於檢查站附近設稽留內臟盛盤及稽留屠體吊掛設備。除使用自動化 系統處理廢棄之屠體、內臟者外,應於檢查站內設置明顯標示「廢棄 」字樣之不漏水廢棄屠體及內臟存放設備。

五、檢查站內應設具有清潔劑、擦手紙巾之檢查人員洗手設施、檢查用具 之攝氏八十三度以上熱水滅菌設備、屠宰隻數計數器、記錄用具及其 放置設備,其設置地點應便於檢查員使用。

六、檢查站內應設一五○公分見方之不失真鏡子,供檢查人員檢查屠體背 側。

七、家禽屠體及其內臟經過獸醫檢查站時,其速率應調整為每分鐘每名檢 查人員檢查三十五隻以下,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