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設置標準  總則 ( 88 年 11 月 19 日)
第5條
屠宰場之一般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更衣室:應設於屠宰作業區附近適當之地點。應有足夠之空間,工作 人員應擁有個人存放衣物之箱櫃。

二、洗手設施:屠宰場對外出入口設泡鞋池或同等功能之潔淨鞋底設備。 並應設置洗手消毒設施,包括足夠數目之水龍頭、液體清潔劑及乾手 設施。水龍頭最低數不得少於該工作場所內最高工作人數之十分之一 ,凡人數超過二百人時,其超過部分為二十分之一。屠宰作業區與分 切作業區之員工洗手設施應分別設置,且每一個別之作業場所內應設 一洗手設施。洗手台內外應使用易清洗不透水材料構築。水龍頭、液 體清潔劑及乾手設施應採用能防止再污染之設計。

三、廁所: (一) 應與屠宰、分切包裝之場所完全隔離。其建築地點應距水源 (井) 十五公尺以上。 (二) 應採沖水式,並採用不透水、易洗不納污垢之材料建造,並隨時保 持清潔。 (三) 應有良好之通風、採光、防蟲、防鼠等設施,並備有流動自來水、 清潔劑、烘手器或擦手紙巾等之洗手及乾手設施。 (四) 應有「如廁後應洗手」之標示。

四、檢查人員辦公室及盥洗浴室:應提供檢查人員專用之辦公室與盥洗浴 室。配置二名以下檢查人員者,其辦公室室內面積至少十平方公尺, 每增加一名檢查人員,應增加一.四平方公尺。辦公室應備桌椅、衣 櫃 (其尺寸以長、寬、高各為四○、四五及一五五公分為原則) 及能 加鎖存放報表、文件之檔案櫃、空調設施及直撥電話。盥洗浴室應有 充足之冷、熱水供應。

五、家畜、家禽運輸車輛之清洗場所:應設置於適當地點並有消毒設施。

六、廢肉、廢棄屠體處理室: (一) 設有廢肉處理室者,該室應與屠宰室或肉品加工室,分別設置,入 口處通道地面應設有消毒水槽。 (二) 設有廢棄屠體之化製或燒燬設備者,其容量至少應可放入整頭屠體 。 (三) 未設前二目設施者,應委託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核可之廢棄物清理 業者處理。

七、凡有直接危害人體健康及肉品安全之化學藥品、腐敗物等應設專用貯 存設施。

八、供水: (一) 凡用於屠體、內臟及與屠體、內臟接觸之器具或機械之用水,非使 用自來水者,應設置淨水或消毒設施,處理後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 質標準。使用地下水者,其水源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置場所等污 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之距離。屠宰場之蓄水池應為密閉性構 造物,其設置地點應距污穢場所、化糞池三公尺以上。 (二) 屠宰場應充足供應攝氏八十三度以上之滅菌用熱水,在熱水使用地 點應裝置溫度計,並在熱水管路與出水口明顯標示。 (三) 儲水槽 (塔、池) 應以無毒,不致污染水質之材料構築,並應有防 護污染之設施。 (四) 飲用水與非飲用水之管路應分開設置並應明顯標示。

九、設有員工宿舍、餐廳及休息室等場所者,該場所應與屠宰作業場所隔 離。

十、場區車輛出入口應設置車輛消毒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