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宰場設置標準  總則 ( 88 年 11 月 19 日)
第4條
屠宰場建築除繫留欄 (場) 及本標準另有規定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建築應採用易於維修及維持乾淨,並應使用能防止屠體及內臟直接或 間接遭受污染之結構及材質。

二、地面採用不透水、防滑、耐重壓且易於清洗之材料,並有適當斜度及 排水系統以利排水,無局部積水之虞。屠體吊掛經過之處,應設有足 夠寬度之溝道 (槽) 以承接屠體所流滴之血水。

三、應有完整暢通之排水系統,排水溝應有防止固體廢棄物流入之設施。

四、牆壁與支柱表面應為白色或淺色,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內之部分應使 用非吸收性、不透水、易清洗之材料舖設,其表面應平滑無裂縫並經 常保持清潔。

五、屋頂或天花板應為白色或淺色、易清掃、可防止灰塵儲積之構築,且 不得有長黴或成片剝落等情形發生,屠體或內臟暴露之正上方樓板或 天花板不得有結露現象,應保持清潔、維修良好之狀態。

六、照明設備應分佈均勻,除本標準另有規定者外,工作檯面之照明光度 應保持二○○米燭光 (lux) 以上,一般作業場所之照明光度應在一 ○○米燭光以上。

七、出入口、門窗及其他孔道應以堅固、易清洗、不透水之材料製作。

八、通風及排氣良好。

九、應設置防止病媒侵入之設施以防止病媒進入剝皮及燙毛後之作業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