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  ( 101 年 02 月 04 日)
第13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防止藥物濫用及追查其流向得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提供 所販售之動物用藥品種類、數量、銷售量、依規定應登記之銷售對象等資 料,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應儘速提供並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

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得派員赴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營業處所稽查,動 物用藥品販賣業者對於主管機關之稽查,不得規避、拒絕或妨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