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82-11條
本標準適用於石斑魚虹彩病毒(Grouper iridovirus),以組織培養細胞 增殖後,經不活化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182-12條
被檢石斑魚虹彩病毒不活化疫苗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約一○至二○公克無虹彩病毒感染石斑魚一三○尾 ,停止給餌二十四小時後,將其分成三組,一○尾腹腔注射二劑量疫 苗,六○尾腹腔注射一劑量疫苗二次,每次間隔二週,其餘六○尾腹 腔注射○.一公撮磷酸緩衝液(PBS)做為對照,疫苗接種後於攝氏二 十二至二十六度水溫及循環式環境飼育觀察二週,需無任何不良反應 而健存。對照組若未進行試驗前死亡率高於一○% ,應予複檢。

五、效力試驗:將石斑魚虹彩病毒強毒原株(master seed) 繼代培養在 二代以內,種毒(working seed)在三代以內,進行一○倍稀釋,預 測對照組之死亡率為八○%之稀釋,將該八○%之稀釋和其前後之稀釋 (共有三階段稀釋)做為攻毒液。於第二次注射後四週,停止給餌二 十四小時後,將前款安全試驗接種一劑量疫苗之六○尾石斑魚及六○ 尾對照組各分成三組(每組二○尾),每尾分別腹腔注射○. 一公撮 各階段攻毒液,觀察三週,對照組有六○% 以上死亡率時,免疫組的 存活率至少要有一階段須比對照組存活率高四○% 。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