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雞球蟲活蟲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82-3條
本標準適用於雞球蟲症之病原(E. maxima, E. mivati, E. acervulina, E. tenella),經球蟲陰性之禽類腸道增殖後,分離球蟲卵囊製成活蟲製 劑之檢定。

第182-4條
檢驗雞球蟲活蟲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微生物限量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病原細菌(如沙氏桿菌、 溶血性大腸桿菌、梭狀芽孢桿菌等),每劑量疫苗中非病原性細菌不 得超過一○個。

三、病毒迷入否定試驗:取磷酸緩衝溶液稀釋之疫苗一○公撮加入玻璃珠 (glass beads ;直徑○‧○一至○‧一一公釐)後,高速震盪五分 鐘,再以 6,000g 離心一○分鐘,取上清液○、一公撮接種於三個九 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取二個為對照,於攝氏三十七度培養 七日後,抽取尿囊液並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再將抽取之尿 囊液接種於三個九至十一日齡雞胚胎尿囊腔內,另二個為對照,於攝 氏三十七度培養七日後,檢查胚胎須無任何病變或死亡,尿囊液與等 量五%雞紅血球混合,須無平板凝集反應。

四、活蟲卵數試驗:每劑量已芽孢化球蟲卵囊不得少於九○○個。

五、安全試驗:選一至七日齡 SPF 雞十五隻,分成 A、B、C 三組,每 組各五隻,A 組為對照,B 組以口服接種疫苗,每隻一○劑量,C 組 以皮下接種疫苗,每隻亦一○劑量,接種後連續觀察三週,所有雞隻 應無不良反應而健存,犧牲剖檢腸道應無明顯之球蟲感染病灶。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