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79條
本標準適用於水禽小病毒 (Waterfowl parvovirus) 以人工感染之胚胎乳 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

第180條
被檢水禽小病毒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之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取健康水禽小病毒抗體陰性之一日齡正番鴨 (或鵝) 一 二隻,以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及一劑量各五隻,另二隻為對照。接種 後觀察二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力價試驗:取上述經安全試驗合格之疫苗一劑量接種試驗組再補強一 劑量,一四天後試驗組與對照組分別採血分離血清,分別與 100 TCI D50 之水禽小病毒進行中和試驗,其中和抗體價幾何平均值免疫組需 為三二倍以上 (含) ,而無免疫之對照組應為五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