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水禽小病毒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77條
本標準適用於水禽小病毒 (Waterfowl parvovirus) 以人工感染之胚胎乳 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以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178條
被檢水禽小病毒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液 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限。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需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以組織培養液行一○進法稀 釋,並依下列任一之方法測定之: (一) 鴨 (或鵝) 胚胎之測定:將各稀釋階段以○.二公撮分別接種五個 水禽小病毒抗體陰性之一○至一二日齡正番鴨 (或鵝) 胚胎尿囊腔 中,接種後七日觀察胚胎是否有病變或死亡,並依Reed and Muenc h 法計算病毒力價,結果每劑量疫苗病毒含量須為 103 EID50 以 上。 (二) 鴨 (或鵝) 胚纖維芽細胞之測定:將各稀釋階段接種於鴨 (或鵝) 胚纖維芽細胞中,接種後觀察細胞變性效果,並依 Reed and Muen ch 法計算病毒力價,結果每一劑量疫苗病毒含量須為 105 TCID5 0 以上。

六、安全試驗:選取健康水禽小病毒抗體陰性之一日齡正番鴨 (或鵝) 一 二隻,以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及一劑量各五隻,另二隻為對照。接 種後觀察四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不良反應而健存。

七、力價試驗:取上述經安全試驗合格之疫苗一劑量接種試驗組與無免疫 對照組,於本劑注射四週後,採血分離血清,分別與 100 TCID50 之 水禽小病毒進行中和試驗,其中和抗體價幾何平均值免疫組需為三二 倍以上 (含) ,而無免疫之對照組應為五倍以下。

八、純潔試驗:依規定將疫苗溶解後取一公撮與具有水禽小病毒中和抗體 價五一二倍以上之免疫血清一公撮等量混合後,置於攝氏三七度中和 感作六○分鐘,然後以○.二公撮接種於一○個無特定病原之一○日 齡雞胚胎中,置於攝氏三七度繼續孵化七日,檢查胚胎應正常健存, 其尿囊液須無紅血球凝集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