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口蹄疫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65條
本標準適用於口蹄疫病毒 (Foot and mouth disease virus) 經幼田鼠腎 株化細胞 (Baby hamster kidney;BHK) 培養增殖之病毒液以Binary et- hylene imine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油性佐劑乳化後,製成製劑之檢 定。

第166條
口蹄疫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病毒株基因型別認定試驗:不得檢出原標籤以外之病毒株。

三、無菌試驗:檢體經硫酸乙醇酸鹽(Thioglycollate)、胰蛋白酵素黃 豆瓊脂(Tryptic soy agar)及馬血液培養基培養,不得含有任何可 被檢出之活菌。

四、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蟻醛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Thimerosal 之含量須在○‧○一%以下。

五、安全試驗:

(一)小白鼠:選體重十三至十五公克之小白鼠五隻,以皮下注射本劑○ .二公撮,觀察七日,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天竺鼠: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之天竺鼠二隻,以皮下注射本 劑○‧六公撮,觀察七日,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小豬:選八至十二週齡口蹄疫抗體陰性小豬四頭,任選一頭於耳根 後肌肉注射本劑二劑量,另選一頭分別以○‧五公撮注射於左前腳 之蹄冠部,剩餘二頭與之同居飼養。觀察十日,皆不得有口蹄疫之 病變。

六、效力試驗:依下列方法擇一試驗:

(一)測定中和抗體試驗:選八至十二週齡口蹄疫抗體陰性小豬七頭,任 選五頭於耳根後各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另二頭為對照,於本劑注 射後之二十一天採血,測定中和抗體,該血清經與特定血清型之一 ○○ TCID50/0.05ml 之病毒液等量混合,並於攝氏三十七度,感 作一小時。疫苗注射豬隻之中和抗體價須八○%以上或其幾何平均 值達三十二倍以上且不得含有特定血清型以外之抗體,對照須為陰 性。

(二)攻毒試驗: 1.選八至十二週齡口蹄疫抗體陰性小豬十五頭,分成三組,每組五 頭。將本疫苗分為一劑量、四分之一劑量及十六分之一劑量,每 一組分別於每一頭耳根後肌肉注射,接種後第二十八日,連同對 照組二頭,蹄球皮內注射強毒○‧二ml(含104 TCID50),連續 觀察十日。對照組豬隻均至少有一個蹄出現水泡或潰瘍病灶,免 疫豬出現任何口蹄疫症狀即判定為不具保護力。出現發病豬應及 時隔離。 2.前目之疫苗依免疫豬之保護數計算疫苗之 PD50 ,每劑量疫苗至 少含六 PD50 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