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牛傳染性鼻氣管炎不活化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61條
本標準適用於牛傳染性鼻氣管炎 (Infectious bovine rhinotrachitis; IBR) 病毒經培養及不活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162條
被檢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接種: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隻,任取二隻 為對照外,其餘八隻分別於腹腔及皮下各接種四隻,接種劑量各為 ○‧五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天竺鼠接種: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健康天竺鼠四隻,任取二 隻為對照外,其餘二隻各肌肉注射二公撮,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 良反應而健存。 (三) 小牛接種:選五至六月齡無 IBR抗體之健康小牛二頭,任取一頭為 對照,另一頭依疫苗之使用方法及劑量接種一次,觀察二週,須無 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四、效力試驗:前項安全試驗牛一頭經觀察二週合格後,以該疫苗再補強 接種一劑量。試驗牛於接種前補強後二週各採血一次,對照牛亦同時 採血分離血清,以二○○ TCID50 之 IBR病毒行中和抗體測定,對照 牛抗體價須為陰性 (未達二倍) ,試驗牛抗體價須為二倍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