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59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肺炎黴漿菌 (Mycoplasma hyopeumoniae) 之培養菌液, 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160條
被檢豬黴漿菌肺炎不活化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蟻醛之含有 量須為○.五%以下,Thimerosal之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 (一) 選體重一○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其餘 一○隻各以本劑腹腔注射○.五公撮,觀察二週,均須無任何不良 反應而健存。 (二) 選體重約三五○公克健康天竺鼠三隻,任隻一隻為對照,其餘二隻 各以本劑皮下注射一公撮,觀察二週,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 (三) 選五週齡無特定病原 ( SPF) 小豬七頭,其中一頭肌肉注射本劑 五劑量,另四頭每頭肌肉注射本劑一劑量二次,間隔兩週,其餘二 頭不注射作為對照,菌苗注射後觀察四週,供試驗豬隻均須無任何 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 將前款注射一劑量二次之安全試驗小豬,於第二次注射後二週,連同 對照,以每公撮含 1.02.0 ×10 (八平方) CCU 豬肺炎黴漿菌強毒菌 株,行氣管內接種二.○公撮,經四週後,試驗豬進行病理解剖,檢 查肺部之病變,對照組與免疫組豬隻之肺炎病變平均點數差,須大於 或等於四.○。 供試豬於強毒菌株攻擊前採血,檢測豬血清中對豬肺炎黴漿菌之間接 血球凝集抗體,免疫組七五%以上須具有十六倍以上之抗體價,而對 照組須均為陰性 (八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