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豬輪狀病病毒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45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輪狀病毒 (Rota Virus) 經細胞培養後,加適當保護劑製 成單一或混合製劑之檢定。

第146條
被檢豬輪狀病毒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臭。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氣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四%以下。

五、純潔試驗:將本劑以稀釋液溶解後,取一劑量加入等量之豬輪狀病毒 高度免疫血清,置於攝氏三十七度感作一小時,然後接種於細胞,再 培養七天,於觀察期間內細胞須無 CPE,若為混合製劑,則須另與製 劑中含有病毒之高度免疫血清中和後,再接種細胞,繼續培養,須無 CPE。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本劑依十進稀釋法稀釋後,再以細胞培養測定病毒 價,試驗結果每劑量中 TCID50 頭 10 (4.5次方) 以上。

七、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一五公斤健康仔豬六頭,一頭肌肉注射接種 十劑量,四頭肌肉注射接種一劑量,一頭為對照,同居飼養,觀察三 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八、力價試驗:將安全試驗肌肉注射接種一劑量豬隻四頭,經三週後再肌 肉注射接種一劑量,經二週後採血測定其中和抗體價,試驗豬抗體價 須為試驗前抗體之八倍以上,對照豬需為接種前之力價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