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牛流行熱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43條
本標準適用於牛流行熱 (Bovine ephemeral fever BEF) 病毒經培養及不 活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之單一或混合製劑之檢定。

第144條
被檢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四週齡 (一三~一五公克) 十隻,以肌肉注射接種本劑○ .五公撮,觀察二週,不得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天竺鼠:二五○~三○○公克二隻,以本劑二公撮,肌肉注射接種 後觀察十天不得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 小牛接種:選五~六月齡無本病抗體之健康小牛二頭,取一頭為對 照外,另一頭依本劑之使用量與用法接種一次,觀察二週,須無任 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四、效力試驗:前項安全試驗牛經觀察二週合格後,再補強接種一劑量, 試驗牛於接種前及補強接種後二週各採血一次,對照牛亦同時採血以 二○○ TCID50 之 BEF 病毒行中和抗體測定,試驗牛抗體價須為試 驗前抗體之四倍以上,對照牛須為接種前之力價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