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犬小病毒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33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或貓小病毒 (Canine or Feline Parvo Strain) ,經組 織培養增殖或乳劑調製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134條
被檢犬小病毒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三%以下, Thimerosal 須為 ○.○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選體重十三-十五公克健康小白鼠八隻,分別注射本劑○ .五公撮於皮下,經七日觀察,不得有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天竺鼠:選體重約三百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各注射本劑二公撮於 腹腔內,經十日觀察均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三) 小犬: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健康小犬四隻,任取一隻為 對照,其餘三隻,分別依使用方法接種十劑量 (一隻) ,一劑量 ( 二隻) ,經三週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五、效力試驗:前款安全試驗犬於接種一劑量後十四日或二十一日,採血 分離,血清測定 HI 抗體,結果免疫組平均抗體價須為二十倍以上, 對照犬須為二倍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