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假性狂犬病診斷用螢光抗體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23條
本標準適用於假性狂犬病病毒 (Pseudorabies Virus) 免疫抗體,以螢光 色素結合精製後,經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124條
被檢假性狂犬病診斷用螢光抗體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呈白色至淡黃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為無色或淡 黃綠色透明均勻之液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三、特異性試驗:以豬來源之培養細胞感染假性狂犬病病毒為感染材料, 並以正常培養細胞分別感染豬瘟病毒、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日本腦 炎病毒之培養細胞為對照材料。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染 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感染材料在細胞質與核內須呈現 特異性螢光,而對照材料須無類似螢光。

四、力價試驗:將本劑以 PH 七.二燐酸緩衝食鹽水二進法稀釋之各階段 稀釋液,作用於第三款附述假性狂犬病病毒感染材料,置攝氏三十七 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呈特異性螢光之本劑最終稀 釋倍數,須在四倍以上。

五、抗原阻止試驗:將第三款所述假性狂犬病病毒感染材料,以中和抗體 價一千倍以上之抗假性狂犬病病毒血清及陰性血清分別前處理後,再 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 時,用抗假性狂犬病血清前處理之標本,須無特異性螢光或其螢光顯 著減弱。用陰性血清前處理之標本須呈現特異性螢光,且其染色性無 異常。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