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犬小病毒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17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或貓小病毒 (Canine or Feline Parvovirus) ,經組織 培養增殖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118條
被檢乾燥,犬小病毒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氣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本劑培養於貓腎組織培養細胞時,每劑量須含有一 ○ (5 次方) FAID50 或一○(5 次方) CCID50 以上。

六、認定試驗:本劑與貓傳染性腸炎病毒高度免疫性血清,以貓腎細胞行 病毒稀釋中和時,試驗組與病毒組之對數比須為一○○倍以上。

七、純潔試驗:本劑與貓傳染性腸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中和後接 種於貓腎細胞置於攝氏三七度培養七日,須不呈細胞變性效果。

八、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六隻,分為二組每組 八隻,一組分別注射本劑○.○三公撮於腦內,另一組分別注射本 劑○.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七日觀察,結果兩組供試小白鼠均不得 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小犬: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健康小犬二隻,依使用方法 分別注射本劑一○劑量,經二一日觀察,結果須無不良臨床症狀, 而且注射後第三、五、七、九日之白血球數,不得較試驗前白血球 數減少七五%以上。

九、力價試驗: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小犬三隻,任選二隻, 依使用方法注射劑一劑量,試犬注射後第十四日採血分離血清,測定 HI 抗體價之平均須為二十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