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犬或貓小病毒 (Canine or Feline Parvovirus) ,經組織
培養增殖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乾燥,犬小病毒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氣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病毒含有量試驗:本劑培養於貓腎組織培養細胞時,每劑量須含有一
○ (5 次方) FAID50 或一○(5 次方) CCID50 以上。
六、認定試驗:本劑與貓傳染性腸炎病毒高度免疫性血清,以貓腎細胞行
病毒稀釋中和時,試驗組與病毒組之對數比須為一○○倍以上。
七、純潔試驗:本劑與貓傳染性腸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中和後接
種於貓腎細胞置於攝氏三七度培養七日,須不呈細胞變性效果。
八、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六隻,分為二組每組
八隻,一組分別注射本劑○.○三公撮於腦內,另一組分別注射本
劑○.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七日觀察,結果兩組供試小白鼠均不得
有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小犬: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健康小犬二隻,依使用方法
分別注射本劑一○劑量,經二一日觀察,結果須無不良臨床症狀,
而且注射後第三、五、七、九日之白血球數,不得較試驗前白血球
數減少七五%以上。
九、力價試驗:選二至三個月齡,無犬小病毒抗體小犬三隻,任選二隻,
依使用方法注射劑一劑量,試犬注射後第十四日採血分離血清,測定
HI 抗體價之平均須為二十倍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