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顆粒劑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0條
本標準所稱顆粒劑,係指以藥品或藥品混合物製成為顆粒狀者,本劑通常 為一.七~一.○五毫糎大之粒子。

第11條
顆粒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顆粒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 條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依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

三、粉末量檢查:其能通過○.一七七毫糎篩目者應在全量之五%以下。

四、含濕度試驗:須低於各該製劑所規定之濕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