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豬傳染性骨腸炎活毒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95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經增殖後,加適當佐劑製成製劑之檢 定。

第96條
被檢豬傳染性胃腸炎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針劑疫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錠劑類得不受此 項限制。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認為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或非冷凍乾燥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非冷凍乾燥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五、純潔試驗:本劑與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中和後 ,接種於二種以上之培養豬源細胞內,置於攝氏三十七度培養七日中 ,不得有其他病毒之污染。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每劑量病毒須含有 10(4次方) TCID 50以上。

七、安全試驗: (一) 小白鼠:選體重一三~一五公克健康小白鼠一○隻,任取二隻為對 照外,其餘八隻於腹腔及皮下各接種四隻,接種量各為○‧五公撮 ,觀察二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二) 小豬接種:選體重一○至一五公斤健康豬三頭,一頭接種一○劑量 ,一頭接種一劑量,另一頭為對照,觀察三週,須無不良反應而健 存。

八、力價試驗:將安全試驗接種一劑量之豬隻,經三週後補強一劑量,再 經二週後採血,測定其中和抗體價,結果須為一二八倍以上,對照豬 隻須為陰性。錠劑類疫苗得不受此項限制。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