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雞腦脊髓炎病毒 (Avian encephalomyelitis virus) 注射
於雞胚胎,取其感染材料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
定。
被檢雞腦脊髓炎活毒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三○至三五日齡無特定病原 (以下簡稱 SPF) 雞二五隻
,任取五隻為對照,其餘二○隻按本疫苗之使用方法各接種一○劑量
,接種後觀察三週,觀察期間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依下列方法之一測定之。
(一) 供試疫苗以十倍稀釋法稀釋成 10-1 至 10-4 後,以其一公撮腦內
注射於一至四日齡 SPF 雛雞,每稀釋階段至少注射五隻,觀察三
週,計算各稀釋階段呈運動失調之雛雞數,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病毒含有量,每劑量須為 103EID50 以上。
(二) 供試疫苗以十倍稀釋法稀釋成 10-1 至 10-4 後,以其○‧一公撮
嗉囊內注射或○‧一公撮注射於六日齡 SPF 雞胚胎卵黃囊內,每
稀釋階段至少注射五個,注射之雞胚胎經孵化至十八日齡時,計算
各稀釋階段呈異常之雞胚胎數,並以 Reed and Muench 法計算病
毒含有量,每劑量須為 102.5EID50 以上。另無接種之同日齡對照
雞胚胎七五%以上須無異常。
七、純潔試驗:以未經稀釋之供試疫苗○‧一公撮與等量抗雞腦脊髓炎血
清 (中和指數二‧五以上之抗體價) 中和後,注射於六日齡 SPF 雞
胚胎卵黃囊內五個以上,經注射之雞胚胎於第一八日齡時檢查均須正
常。
八、效力試驗:選三○至三五日齡 SPF、雞三○隻,任取一○隻為對照,
其餘二○隻按本疫苗之用法用量接種一劑量,經二一日後連同對照雞
一○隻,以 103.5EID50 病毒含有量之雞腦脊髓炎強毒腦內注射○‧
一公撮,經二一日觀察,免疫組須八○%以上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對照組須八○%以上呈震顫,運動失調等雞腦脊髓炎症狀。
九、力價試驗:前款效力試驗之免疫雞經疫苗免疫後第三至四週採取血清
,以雞腦脊髓炎病毒抗原行瓊膠沈澱反應,免疫雞之血清須八○%以
上呈陽性反應。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