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新城雞瘟病毒 (New castle disease virus) 經人工感染之
雞胚胎乳劑或組織細胞培養液,加適當防腐劑佐藥劑製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新城雞瘟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帶褐灰色或淡白色之均勻懸濁液,但不得含有異物及
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Thimerosal 須
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至一‧五公斤未經新城雞瘟免疫健康雞一四隻,
任取二隻為對照,餘一二隻分別肌肉注射二劑量 (二隻) 及二分之劑
量 (一○隻) 經二週觀察,不得呈任何不良反應。
五、效力試驗:將前項安全試驗合格雞一二隻及對照雞二隻,以新城雞瘟
強毒 (佐藤株) 一、○○○ MLD肌肉注射攻擊,經二週觀察,注射二
劑量者均須健存,接種二分之一劑量者須七五%以上,不呈反應或呈
輕微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雞二隻,須呈典型新城雞瘟病症而斃死
。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