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犬傳染性肝炎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75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肝炕貨毒 (Canine Hepatitis Virus) 經組織後,以真空 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76條
被檢犬傳染性肝炎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四週齡 (體重約一五公克) 健康白鼠一○隻,以本劑溶 解乳劑○.○三公撮,分別注射於五隻白鼠腦內,以○.五公撮注射 於另五隻腹腔內,同時選體重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按其應用 於狗規定用量注射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劑以所附稀釋液溶解後,以細胞培養液施行十 進法稀釋,每階稀釋倍數各以○.一公撮分別接種於四支犬腎發育細 胞試管,使接種液與細胞發育面接觸後,置於攝氏三七度斜面感作一 小時,每管加入○.九公撮細胞培養液後,置於攝氏三七度繼續培養 七日,然後檢查細胞病變並求出其劑量之 TCID 50,結果每劑量病毒 須含有一○ TCID 50以下。

七、純潔試驗:將本劑與犬傳染性肝炎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後, 置於攝氏四度感作一四至二四小時,然後接種於十隻犬腎培養細胞試 管各○.一公撮,於攝氏三七度再培養七日,結果各細胞均須無顯示 變化。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