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乾燥犬瘟熱活毒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73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瘟熱病毒 (Canine distemper virus) 人工感染於雞胚胎 或組織培養後加適當乳劑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74條
被檢乾燥犬瘟熱活毒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加所附稀釋 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oil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其含濕度須為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四週齡 (體重約一五公克) 健康白鼠一○隻以本劑溶解 乳劑○.○三公撮,分別注射於五隻白鼠腦內,以○.五公撮注射於 另五隻腹腔內。同時選體重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二隻,按其應用於 狗規定用量注於射腹腔內,經十日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病毒含有量試驗:將本劑以所附稀釋液溶解後以磷酸緩衝食盬水行十 進法稀釋每階稀釋各以○.二公撮注射於六個孵化第七日雞胚胎漿尿 膜上再孵七日後開卵檢查犬瘟熱結節斑病變 (帶黃白色彌漫性浮腫) ,求出其 EID50,須在 10 (3.5次方) EID50 以上。

七、純潔試驗:將本劑與犬瘟熱病毒高度免疫血清,等量混合後,置於攝 氏四度感作一七至二四小時然後接種於一○支狗腎培養細胞試管各○ .一公撮於攝氏三十七度再培養七日,結果各培養細胞無顯示讀化。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