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適用於狂犬病 (Rabies virus) 固定毒,注射山羊或家兔,經發病
後採取腦及脊髓等材料製成二○%乳劑加適當防腐劑或以紫外線照射後製
成製劑之檢定。
被檢狂犬病不活化疫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灰白色濃厚溷濁液,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在六
.七至七.○之間。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炭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五至二.○公斤健康家兔及體重二七○至三三
○公克天竺鼠,體重一八至二○公克白鼠各二隻,家兔各注射○.二
公撮於腦內,天竺鼠各注射二.○公撮於腹腔內,白鼠各注射○.○
三公撮於腦膜下 (註:家兔及白鼠注射材料,須以每分鐘一、○○○
迴轉行遠心分離一○分鐘之上清液注射) ,經注射後觀察二週,各注
射動物均須無任何異常症狀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三至四週齡 (體重一一至一三公克) 健康白鼠五○隻,
隔日腹腔注射本劑稀釋液 (以二%健康馬血清蒸餾水製成○.五組織
乳劑) ○.二五公撮,共注射六次,經初次注射後第一四日將試驗組
分成五組,各組一○隻分別將含二%健康馬血清蒸餾水稀釋之攻擊毒
10 (-1次方) 10 (-2次方) 10 (-3次方) 10 (-4次方) ,各階稀釋液
○‧○三公撮注射於腦內,同時另選未經狂犬病免疫之健康白鼠四○
隻,分成四組,每組各一○隻,注射稀釋攻擊毒 10 (-5次方) 10 (-
6次方) 10 (-7次方) 10 (-8次方) 各階稀釋液○.○三公撮,作為
對照觀察二週,所用攻擊毒 CVS株須保存於冷凍狀態,其毒力須為白
鼠 (LD50 價) 10 (-5次方) 至 10 (-8次方) 按觀察結果分別統計
攻擊第五日以後呈狂犬病症狀 (麻痺痙攣) 之白鼠隻數,斃死之白鼠
隻數及無任何症狀之生存白鼠隻數,算出累積值及發病率,以求 LD5
0 ,再以免疫組及對照組發病率之稀釋倍數比所得之 MLD價計算法,
求出 MLD 防禦力價,其防禦力價須在一、○○○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