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61條
本標準適用於巴氏桿菌 (past multocida) 大腸桿菌 (E.coli) 及沙氏桿 菌 (S.choleraesuis) 等混合菌液,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62條
被檢豬肺疫及副腸炎混合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帶黃褐色均勻溷濁液靜置時雖有少量灰白色菌體沉澱, 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在六.八至七.二之間。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蟻醛及石碳酸之含有量須各為○.二%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三隻,各注射本劑○.五 公撮於皮下,經二週觀察,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