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錠劑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6條
本標準所稱錠劑,係指一種或數種藥品,摻加或不摻加稀釋劑後,經加工 製成之固體製劑,其形狀大小及重量,悉依藥品之用量及用藥方法而定。

第7條
錠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錠劑之外觀、一般檢查、純度試驗、鑑別試驗、含量測定,依第五條 之規定。

二、崩散度試驗:取未加錠衣之錠劑六粒置於崩解測定器中於攝氏三七度 溫水中,三○分鐘內須完全溶解。特殊劑型者,依中華藥典或其他各 國藥典之規定。

三、重量差異試驗:取完整之錠劑二○粒分別稱定重量,並計算其平均重 量,以每一錠劑之重量與平均重量之差異計之,各錠劑重量偏差有超 過左表所示數值者,應在二粒以下,且不得有超過差異百分率之二倍 者。 錠劑重量差異百分率之限度 平均重量 差異百分率 (%) 未滿一三○毫克者 一○.○ 一三○毫克以上未滿三二四毫克者 七.五 三二四毫克以上者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