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炭疽芽胞菌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55條
本標準適用於弱毒炭疽菌 (B. anthracis) ,以石碳酸加甘油食鹽水製成 炭疽Ⅱ苗製劑之檢定。

第56條
被檢炭疽芽胞菌苗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無色透明液,稍帶灰白色沈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 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該炭疽菌以外之細菌。

三、芽胞數試驗:將本劑以普通肉羹 ( PH 七‧二至七‧四) 稀釋為二○ 、○○○倍後,注入於四個滅菌培養皿各一公撮,再加入普通瓊脂 ( 保持攝氏五十度左右) 一○公撮,充分混合製成平板,放置於攝氏三 七度恆溫器內培養二四小時後取出檢查,本劑每公撮須含有四五○萬 至五五○萬個活芽胞。

四、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一%以下。

五、毒力試驗:選體重二五○至三○○公克健康天竺鼠五隻及體重一‧五 至二‧○公斤健康兔二隻,分別皮下注射本劑○‧二公撮,經一○日 觀察結果,天竺鼠在注射部位呈限局性指頭大硬腫且其中半數以上, 須於注射後二日半至四日內發病而斃死,家兔在注射部位雖呈限局性 指頭大紅腫,經四至五日後消退恢復而健存。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