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牛結核菌素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47條
本標準適用於牛分枝桿菌 (Mycobacterium bovis) 培養濾液,經純化萃 取之蛋白衍生物 (Purified proteinderivative,PPD) 之檢定。

第48條
被檢牛結核菌素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褐色透明液體有芳香味,但不得含有異物及沉澱物 。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安全試驗:選體重三○○至四○○公克健康天竺鼠三隻,各腹腔內注 射本劑一.○公撮,觀察一週,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再經六週 後以合格結核菌素一○○倍稀釋液○.一公撮注射於皮下,經二四小 時後測定其局部反應,須為直徑九公釐以下,且剖檢時,不得有結核 病變。

四、力價試驗:選體重五○○公克以上健康天竺鼠五隻,肌肉注射牛分枝 桿菌流動石蠟浮游液,使其獲得免疫,經六週後,於其背部皮內注射 本劑一、○○○倍稀釋液○.一公撮,另於對側,以同樣方法注射英 國中央獸醫研究所 ( Central veterinary Laboratory) 之對照用標 準品 (Reference Standard Preparation) 為對照,經二四小時後, 比較其發紅腫脹程度,其腫脹度須相同或其差異在直徑二公釐以下。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