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散劑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4條
本標準所稱之散劑,係指以一種或二種以上醫藥品混合作成均勻粉末或細 粒狀之藥品。

第5條
散劑之檢驗標準如左:

一、外觀:須符合該藥品申請檢驗之劑型及包裝。

二、一般檢查:須符合該藥品固有顏色、氣味、溶解性及其他物理性狀等 之規定,且須無含異物,各包裝之內容性狀須均一。

三、純度試驗:須符合各該藥品原有之純度。

四、鑑別試驗:須呈各該藥品所含各成分之陽性試驗。

五、含量測定:須符合該藥品標記含量範圍內,其規定含量應以中華藥典 或美、英、日等先進國家之藥典為依據,各藥典無記載之藥品得以廠 商準據之檢驗法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