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豬弓蟲病診斷用螢光體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39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弓蟲病原體 (Toxoplasma gondii) 免疫抗體 (血清) , 以螢光色素結合精製後經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40條
被檢豬弓蟲病診斷用螢光抗體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呈帶黃淡白色乾固狀,加所附稀釋液溶解後呈淡黃綠色均 勻液體,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PH 不得少於七.○。

二、真空試驗: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Teslar coil 行無極放電時, 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三、特異性試驗:以感染 RH 株白鼠之腹水、脾及肺塗抹標本及分別感染 日本腦炎病毒、豬小病毒、豬瘟病毒及豬傳染性胃腸炎病毒之培養細 胞為對照材料。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 螢光顯微鏡觀察時,弓蟲感染材料須呈現特異性螢光,而對照材料須 無類似螢光。

四、力價試驗:將本劑以 PH 七.二燐酸緩衝食鹽水二進法稀釋之各階段 稀釋液,作用於第三款所述弓蟲感染材料,置攝氏三十七度染色六十 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呈特異性螢光之本劑最終稀釋倍數,須 在四倍以上。

五、抗原阻止試驗:將第三款所述弓蟲感染材料以抗體價一千倍以上之抗 弓蟲血清及陰性血清分別前處理後,再依直接法滴加本劑置攝氏三十 七度染色六十分鐘,以螢光顯微鏡觀察時,用抗弓蟲血清前處理之標 本,須無特異性螢光或其螢光顯著減弱。用陰性血清前處理之標本須 呈現特異性螢光,且其染色性無異常。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