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犬瘟熱血清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33條
本標準適用於犬瘟熱病毒 (Canine Distemper Virus) 注射於犬,經高度 免疫之血清製成製劑或以真空冷凍乾燥方法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34條
被檢製劑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的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乾燥製劑加所 附釋稀液溶解後須濃度均一。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真空試驗:乾燥製劑於暗室距離五公釐以內以 Teslar ciol 行無極 放電時,瓶內須有放電。但填充氮之製劑不受此項限制。

四、含濕度試驗:乾燥製劑含濕度須在四%以下。

五、安全試驗:選體量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及體重約三○○公克 健康天竺鼠二隻,分別注射○.五公撮及五公撮於腹腔內,經七日觀 察結果,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健存。

六、抗體含有量試驗:將被檢血清稀釋為五○、二五○、一二五○倍各與 犬瘟熱病毒 (雞胎化犬瘟熱病毒○.一公撮中含有一○○至五○○ ELD 50) 等量混合,放置於冰箱內感作一八至二四小時後注射於孵化 七日之雞胚胎,其中和抗體價須在四○○ ED50 以上。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