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豬肺疫與副腸炎混合血清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25條
本標準適用於巴氏桿菌 (Pasteurella Multocida) 沙氏桿菌 (S.Chole- raesuis) 大腸桿菌 (E.Coli) 混合浮游菌液,注射於健康牛、馬經高度 免疫之血清,加適當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26條
被檢豬肺疫與副腸炎混合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少量灰白色沉 澱,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五隻分別注射本劑○.五 公撮於腹腔內經一日觀察,均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選體重一三至一五公克健康白鼠一二隻,任取二隻為對照 ,其餘一○隻,各皮下注射本劑○.一公撮經二四小時後再於他側注 射巴氏桿菌一、○○○ MLD經二週觀察結果,試驗組白鼠須有八○% 以上耐過而健存,對照組白鼠須於一週內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