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豬瘟血清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23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瘟病毒 (Hogcholeravirus) 高度免疫豬隻之血清加適當 防腐劑後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24條
被檢豬瘟血清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淡黃色或紅褐色透明液體,雖有時含有灰白色沉澱, 但不得含有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碳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效力試驗:選體重四○至五○公斤未經豬瘟免疫之健康毛豬三隻,任 取一隻為對照。試驗豬二隻,施行共同免疫注射,即於一側耳根部皮 下注射被檢製劑 (按體重每公斤注射一 ○公撮),另在對側同一部位 注射豬瘟強毒毒血一○○、○○○ MLD。對照豬一隻,同時注射豬瘟 強毒毒血一○、○○○ MLD。經二週觀察結果,試驗豬須無不良反應 或輕度反應後耐過而健存,對照豬呈典型急性豬瘟症狀後於一四日內 發病而斃死。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