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82-27條
本標準適用於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Streptococcus iniae) 培養菌液 ,經不活化後,加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182-28條
被檢金目鱸瓶鼻海豚鏈球菌不活化菌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含有量須為○.二%以下 ,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體重二○至四○公克無臨床症狀、肉眼病灶及瓶鼻海豚 鏈球菌感染之健康金目鱸魚苗五○尾,在停止給餌二十四小時後,將 其分成三組,一○尾腹腔注射二劑量菌苗,二○尾腹腔注射一劑量, 其餘二○尾腹腔注射○.一毫升磷酸緩衝液(Phosphate buffered saline, PBS) 做為對照,菌苗接種後於攝氏二十六至三○度水溫及 循環式環境飼育觀察二週,觀察期間免疫組魚隻應無異常症狀且至少 須九○%以上健存。對照組未進行試驗前死亡率高於一○%者,應予 複檢。

五、效力試驗:將瓶鼻海豚鏈球菌攻毒菌液以磷酸緩衝液進行稀釋,以預 計對照組死亡率八○%以上之稀釋菌液做為攻毒菌液,於菌苗注射後 二週,停止給餌二十四小時後,將前款安全試驗接種一劑量菌苗之免 疫組及對照組,每尾分別腹腔注射○.一毫升攻毒菌液,觀察二週, 對照組有六○%以上死亡率,免疫組的相對存活率(1- (免疫組死 亡率/對照組死亡率)x 100%)須超過六○%。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