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82-25條
本標準適用於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病毒(Porcine reproductive and respiratory syndrome virus)以組織培養細胞增殖後,經不活化後,加 適當防腐劑及佐劑混合懸浮液製成製劑之檢定。

第182-26條
被檢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不活化疫苗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具固有理學之性狀,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任何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甲醛(Formal-dehyde )含有量須為○.一%以 下,硫柳汞(Thimerosal)須為○.○一%以下。

四、安全試驗:選四至六週齡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抗體陰性豬五頭,隨機 取四頭為試驗組,其中二頭以本劑二劑量肌肉注射一次,另二頭以本 劑一劑量肌肉注射二次,每次間隔四週,其餘一頭供為對照。疫苗接 種後觀察兩週,注射部位及全身須無任何不良反應而增重健存。

五、效力試驗:將前款安全試驗經本劑一劑量二次接種後三週之豬血清, 測定豬生殖與呼吸綜合症之間接螢光抗體力價,其幾何平均值達六十 四倍以上(含六十四倍),對照組血清須為陰性。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