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總則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據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
動物用藥品之檢驗、查驗依本標準行之,本標準未規定者,由中央主管機 關得隨時訂定公告之。

第3條
本標準於依本法第四條及第十二條檢驗動物用藥品,適用之。

第3-1條
外銷專用動物用生物藥品之檢驗,其試驗項目得予簡化。

前項試驗項目包括特性試驗、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真空試驗及含溼度試驗 。但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驗。

第一項外銷專用動物用生物藥品,其製造應以全批次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