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檢驗標準  布氏桿菌病診斷用菌液檢驗標準 ( 106 年 08 月 21 日)
第44條
被檢布氏桿菌病診斷用菌液須符合左列條件:

一、特性試驗:須為乳白色均勻溷濁液 (但加色素者須具有該色素之色澤 ) 且無異物及異常氣味。

二、無菌試驗:不得含有可能檢出之活菌。

三、防腐劑含有量試驗:石炭酸之含有量須為○.五%以下。

四、變異試驗:依左列方法測定之。 (一) 平板急速用抗原:將標準血清 (每公撮一、○○○國際單位) 每公 撮稀釋為二○、二五、三○、三五、四○單位,其○.○二公撮與 對照陰性血清○‧○四公撮,分別滴於玻璃板上與被檢菌液○.○ 二公撮實施凝集反應時含有三○單位以上抗體血清,須在五分鐘以 內呈凝集,但對照陰性血清○.○四公撮須不呈凝集 (試驗時室溫 應保持二○至二五度) 。 (二) 試管法抗原:被檢菌液以○.五%石炭酸加生理食鹽水稀釋一○倍 後與標準血清實施試管法凝集反應,其結果標準血清稀釋四○○倍 者須有五○%凝集。

前項試驗確定困難時,應予複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