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6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

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

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

三、超過有效期間者。

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