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42條
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 業務,犯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八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 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