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35條
分裝、販賣、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貯藏動物用偽 藥或禁藥,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 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三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