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33條
製造或輸入動物用偽藥或禁藥者,除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所定情形 外,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四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 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