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 病之生物藥品。

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

四、前三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 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