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28條
主管機關對於涉嫌之動物用偽藥、禁藥或劣藥,須經抽樣鑑定者,應予封 存,由廠商出具切結保管。

前項抽取之樣品,應儘速鑑定及處理,其期間自查獲之日起,至多不得超 過二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