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4-3條
學術研究機構或動物用藥品製造業者試製動物用藥品樣品,經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得免申請檢驗登記及核發動物用藥品許可證;其應於核准試製 之動物用藥品樣品容器上黏貼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專用標籤,且不得移作 他用。

前項動物用藥品樣品執行田間試驗,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始得為之。

第一項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准條件、試製場所、專用標籤黏貼方 式與前項核准之程序、應檢附文件、核准條件、試驗場所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