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 105 年 11 月 09 日)
第12-2條
動物用藥品之標籤及仿單,應依核准,分別記載下列事項:

一、動物用。

二、廠商名稱及地址。

三、品名及許可證字號。

四、有效成分、含量、用法及用量。

五、主治效能、性能或適應症。

六、副作用、禁忌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七、停藥期間。

八、製造日期及批號。

九、有效期間或失效日期。

十、其他應記載事項。

前項各款記載事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核准免予記載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