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7條
運抵臺灣本島之偶蹄類動物,應逕送金門縣政府或連江縣政府指定之屠宰 場屠宰,並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屠宰完畢。未於規定時限內完成屠宰者,由 轄區動物檢疫機關監督於屠宰場內屠宰完畢,其所需費用,由動物所有人 或管理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