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及其產品進出金門馬祖地區檢查規則  ( 105 年 02 月 26 日)
第5條
運出金門、馬祖地區之偶蹄類動物及其產品,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填具申 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高雄分局 金門檢疫站、基隆分局馬祖檢疫站(以下簡稱金門、馬祖檢疫站)申請檢 查:

一、貨運:

(一)偶蹄類動物: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符合前條規定之動物健康證 明文件。

(二)生鮮、冷藏、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 1.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出具來源動物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 款規定之證明文件。 2.屠宰衛生檢查合格標誌或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

二、旅客攜帶或託運生鮮、冷藏、冷凍偶蹄類動物產品:屠宰衛生檢查合 格標誌、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或旅客自用聲明書。

前項偶蹄類動物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且該動物健康情形 良好,或偶蹄類動物產品經動物檢疫人員檢查與證明文件相符者,登錄其 所有人或管理人之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動物或其產品之種類、數 量等資料後放行。但旅客攜帶或託運具地方主管機關之認證標章或標示者 ,免予登錄。

貨運或郵寄二十公斤以下偶蹄類動物產品,準用第一項第二款之旅客攜帶 或託運相關規定。